(2017)冀082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秀山与张志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山,张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76号申请人:李秀山,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利,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秦皇岛抚宁县。申请人李秀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利驾驶的冀C222**/冀CB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担保人李国庆自愿以其所有的津K092**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志利驾驶的冀C222**/冀CB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