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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立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立君,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住克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克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30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立君醉酒后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在202国道上行驶,行驶至乾丰镇南出城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立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杨立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杨立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立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立君醉酒后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在202国道上行驶,行驶至乾丰镇南出城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立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被告人杨立君于2016年4月20日在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杨立君的自然状况和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情况、破案经过,证实杨立君到案情况。3.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酒精测试拍照,证实交警将杨立君抓获后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含量为79mg/100ml。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对被告人杨立君进行抽血情况。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杨立君进行行政处罚情况。6.证明,证实杨立君未在克东县农机监理站办理过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7.抓获办案区视频截图,证实依法办案情况。(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立君供述称,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克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抓获的过程。(三)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531号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杨立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君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立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立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