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栗雪华与朱丙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雪华,朱丙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栗雪华,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朱丙钢,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栗雪华与被执行人朱丙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67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丙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栗雪华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37000元,案件受理费453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朱丙钢按本院(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467号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137000元在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栗雪华,申请人栗雪华表示放弃对利息7891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偿付,并自愿承担法院的诉讼费4539元,执行费3138元。如被执行人朱丙钢未按时履行,则申请人栗雪华放弃的利息7891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继续由被执行人朱丙钢承担偿付。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