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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琳与寇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琳,寇春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169号原告:林琳,女,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寇春燕,女,住方正县方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明明(系寇春燕弟弟),男,汉族,住方正县德善乡。林琳与寇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0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林琳及寇春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寇春燕给付欠款人民币3.5万元。事实和理由:寇春燕购买了方正镇清华翠园小区18号楼1单元201室。2016年03月份,林琳为寇春燕装修房屋,欠装修款3.5万元并出具欠据,约定2016年年底给付,逾期后,寇春燕未给付,故诉至法院。寇春燕辩称,林琳给其装修房屋的质量不合格,存在问题是:门质量不好;室内墙体不平并有爆皮的地方;电源开关没有安装;没加地热管等,不同意给付3.5万元,同意给付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份,经协商,林琳为寇春燕位于方正镇清华翠园小区18号楼1单元201室进行装修。寇春燕预交人民币0.5万元,2016年03月份,房屋装修完毕,寇春燕拖欠装修款3.5万元,并出具欠据,约定2016年年底给付,逾期后,寇春燕未给付,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有林琳举示的欠据在卷予以佐证。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林琳为寇春燕的房屋装修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寇春燕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林琳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林琳与寇春燕之间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寇春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装修价款的义务,林琳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寇春燕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寇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林琳人民币3.5万元。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寇春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松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