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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鹤民申请执行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鹤民,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赵鹤民。被执行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凤田。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赵鹤民申请执行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巴彦县巴彦镇世纪新城小区第4栋3单元501室楼房交付给申请人赵鹤民。现申请人已对该楼房实际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