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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975李平与施向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施向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975号原告:李平,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曹步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向前,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平与被告施向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