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260号自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刘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以与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