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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煌明与张令、杨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煌明,张令,杨秀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204号原告:林煌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张令,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杨秀军,男,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煌明与被告张令、杨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煌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林煌明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紫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