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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季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860号原告:季某1,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张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银,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季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1,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某1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季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季某2。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张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季某2。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14年1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恢复和好。此后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开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但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季某1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季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