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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少良与张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良,张杨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79号原告吴少良,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现住本村。被告张杨杨,男,1988年8月6日出生,现住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良诉被告张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张杨杨所有的价值1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杨杨所有的价值1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