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少良与张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良,张杨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79号原告吴少良,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高庄窠村,现住本村。被告张杨杨,男,1988年8月6日出生,现住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良诉被告张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张杨杨所有的价值1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杨杨所有的价值1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