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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永雄与谭其林张雪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雄,张雪峰,谭其林,刘永雄,张雪峰,谭其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财保47号申请人:刘永雄,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张雪峰,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谭其林,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刘永雄与被申请人张雪峰、谭其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津区XX号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刘永雄和案外人支德珍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