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亚军与额尔德木图、陈海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军,额尔德木图,陈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87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陈海林,男,1962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董亚军与额尔德木图、陈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海林给付案件款3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董亚军与被执行人陈海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董亚军未受偿金额为6456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额尔德木图、陈海林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董亚军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