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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王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王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文苑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6266112D。负责人:殷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妙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法务。委托代理人:王勤康,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华明,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将被执行人王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