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磊与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863号原告:刘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李龙,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商业及2、3、4栋环球公寓B座18030房。法定代表人:于吉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磊诉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刘磊于2017年5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湖南联合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刘磊承担。审判员 孙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