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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与三门峡恩德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三门峡恩德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继峰,三门峡宝泰机械有限公司,雷明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643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高阳路中段。负责人成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员龙晓,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三门峡恩德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继峰。被告杨继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宝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北五街坊14-4-5号。法定代表人雷明富。被告雷明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张云、林阳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关于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与被告三门峡恩德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继峰、三门峡宝泰机械有限公司、雷明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三门峡宝泰机械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原告申请追加三门峡宝泰机械有限公司的雷明富、杜广、张宝玉为被告,本院依法限期要求原告提交其申请追加的各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原告逾期未向本院提交各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相应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后再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陕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