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飞、岳从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飞,岳从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132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职员。被告:何飞,男,39周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岳从素,女,40周岁,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岳从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培江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范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