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少伍与肖建新、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伍,肖建新,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376号原告:杨少伍,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肖建新,男,汉族,1979年2月9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肖超,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杨少伍与被告肖建新、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少伍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少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杨少伍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斌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