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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78号原告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飞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洪志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碧华,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东环二路二号油松路段。委托代理人林水英,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东环二路二号油松路段。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综合大楼7楼7-2-17号。法定代表人朱洪。原告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