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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524号原告: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魏永奇,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阳县永奇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