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北郊印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北郊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6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谢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丽,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810719572。被申请人:常州市北郊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芮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仕芫,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京,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4199710890828。原告常州市北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冀0825民初638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担保人张宏丽在中国工商银行隆化支行的账号为62×××67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被告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已经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担保人张宏丽在中国工商银行隆化支行卡号为62×××67(账号为04×××35)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