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龙,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钟祥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秦某(法援),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龙于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万龙在本区迪索路8号一幢宿舍楼4楼402-3号房间,窃取被害人周某1放在桌子上的三星N7108手机一部(已被行政拘留十日)。2、2017年3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万龙在本区三开路23号三开网吧32号机位,趁被害人沈某睡着之机,窃取沈某裤子口袋内的OPPOr9s手机一部,后被沈某索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3、2017年3月3日8时许,被告人万龙在本区三开路23号三开网吧67号机位,趁被害人周某2睡着之机,窃取周某2金立F103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46元。案发后,该金立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2。综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龙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万龙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龙系坦白,涉案被窃大部分财物被追回,且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共计折抵10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龙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