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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xx、柴xx、祝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祝xx,柴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黎,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文星园社区文昌西路015号。被执行人祝xx,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柴xx,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祝xx,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xx、柴xx、祝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祝xx、柴xx、祝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伍克卫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富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