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鞠景德、边春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景德,边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17号申请人:鞠景德,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边春梅,女,1987年11月2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鞠景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保全(按价值30000元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鞠景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边春梅驾驶的肇事车辆鲁N×××××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松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