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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剑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飞,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剑飞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03***的小型客车,行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口,被民警查获,驾驶证被扣留。经抽血检验,黄剑飞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7.7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剑飞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剑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剑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剑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