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喆、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喆,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男,土家族,1990年5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住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万达广场B座19楼。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喆与被上诉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喆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本院审查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陈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芯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