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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佳友与被告王永强、高培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佳友,王永强,高培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571号原告:任佳友,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磴口县。被告:王永强,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磴口县。被告:高培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磴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佳友与被告王永强、高培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永强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佳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任佳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