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0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毛新祥、马萧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祥,马萧栩,洪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527号申请执行人毛新祥,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马萧栩,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洪赞波,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毛新祥与马萧栩、洪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