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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兴市兴利二手车行有限公司与谭永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兴利二手车行有限公司,谭永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516号原告:东兴市兴利二手车行有限公司,住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平安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黄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旭,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永春,男,1991年1月9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东兴市兴利二手车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公司”)与被告谭永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锦旭及被告谭永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租赁的桂P×××××号汽车给原告,并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租金、违约金自2016年2月25日起,分别按350元/天和拖欠的租金日20%计至被告交还车辆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租用桂P×××××小型越野车,每天租车350元,租期2天,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押金2000元,双方还约定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车,但原告既不支付租金也不还车。被告谭永春述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辩称其除已交2000元是押金外,后来就与原告口头达成租金9000元一个月的约定,并且已支付六个月的9000元/月的租金,在车辆被扣后给又另给了4000元租金,并于2017年5月4日向车主支付了2万元。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原告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另查明,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不能按时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提前12小时及时告知出租方,否则需支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自认桂P×××××小型越野车因涉嫌走私已在2016年8月份左右被钦州打私部门扣押,原告自认其在2016年10月份得知车辆被扣,但双方均未提供具体查扣部门名称。被告提出已按9000元/月支付六个月租金、4000元、2万元,合计78000元,经法院释明后其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租期2天届满后继续使用桂P×××××号汽车,原告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转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桂P×××××号汽车已被执法部门扣押,原告兴利公司诉请被告谭永春返还该车辆,属事实履行不能,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2016年2月22日开始使用涉案车辆,应按合同约定的350元/天标准支付原告租金。押金2000元作为车辆返还时损坏的维修保证金,待被告返还车辆时视车辆情况再作相应扣减。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的租赁合同已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也将车辆不能返还之事告知了原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谭永春抗辩已付租金约78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在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永春支付原告东兴市兴利二手车行有限公司车辆租金(租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350元/天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兴市兴利二手车行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永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2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辉附银行账号信息:1、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的,可直接存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2、义务人主动交纳诉讼费的,请存入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3、当事人交纳上诉诉讼费的,请存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