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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区淑华与麦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淑华,麦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997号原告:区淑华,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麦德坤,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区淑华诉被告麦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淑华、被告麦德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区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朋友介绍按摩腰骨,头晕,要求交叁万壹千元正,包医好,但却毫无好转,而且要求借款买药。按摩无效果而且只是刚开始的十多天就天天按,后来一星期按二、三天,到最后10天至15天才按一次,我要求他退还按摩款,而且归还借我的壹万元,每次都答应给,但却每次都是骗人的。被告麦德坤确认借到原告的1万元,但现在暂时不能归还。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的起诉视为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应予以归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德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区淑华。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