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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梦凡、罗高训等与杨梦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梦凡,罗高训,杨梦璐,冯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560号原告:冯梦凡,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罗高训,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晶晶,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梦璐,女,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剑,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光,安阳市开发区(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梦凡、罗高训与被告杨梦璐、冯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梦凡、罗高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梦凡、罗高训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冯梦凡、罗高训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峰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