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金加存与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加存,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86号原告:金加存,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永明、雷宏,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加存与被告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17元,由原告金加存负担。审判员 林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努尔买买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