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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黄灼奇、肖玉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黄灼奇,肖玉梅,黄建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灼奇,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肖玉梅,女,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黄建奇,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灼奇、肖玉梅、黄建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迅速支付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80600元及违约金(其中2015年9月20日前逾期金额的违约金为16073.2元;2015年9月21日至清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80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26元及执行费285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7年3月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灼奇所有的“山河”牌SWE80N900159型挖机一台进行了拍卖。经2017年3月28日和2017年5月5日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5200.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台挖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灼奇所有的“山河”牌SWE80N900159型挖掘机一台作价225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山河”牌SWE80N900159型挖掘机一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 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