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凤菊、被告田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凤菊,田付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337号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韩凤菊。被告:田付成。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凤菊、被告田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任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