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92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中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群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新路一街一巷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陈少伟。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萍,该公司员工。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用,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中发西路5号真美花园二期工程。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了工程款,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工,已延期100天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0628的施工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28亿元,因此,本案争议标的为1.2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