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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特、何明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王世特,何明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曾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01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王世特,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双峰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何明,女,1989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世特、何明、李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苏0611刑初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开林审判员  顾 尧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