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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六光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32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32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光华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