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六光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32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32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光华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