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涛与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31号原告孙涛,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昌,该局局长。原告孙涛诉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涛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涛承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