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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阮建波与徐礼清、黄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波,徐礼清,黄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284号原告:阮建波,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礼清,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红燕,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阮建波与被告徐礼清、黄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礼清、黄红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礼清与被告黄红燕系夫妻关系。被告徐礼清因需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阮建波借款19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礼清、黄红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阮建波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徐礼清、黄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