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凤岐诉董晶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岐,董晶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29号原告:刘凤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董晶,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刘凤岐与被告董晶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凤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晶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岐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