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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喜加与胡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喜加,胡运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516号原告孟喜加,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胡运祥,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喜加与被告胡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喜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喜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喜加撤回对被告胡运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共计308元,由原告孟喜加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