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寒农刘艳辉征收社会抚养一案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汪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894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