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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豪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孟金德,李雨泽,孟金海,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生态产业园人民东路银桥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81420K。法定代表人:孟金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豪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东路1433号后视镜车间第6层,组织机构代码56235237-4。法定代表人:李华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孟金德,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雨泽,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孟金海,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宋丽英,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豪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孟金德、李雨泽、孟金海、宋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