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802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梅林万科中心第二、三层。法定代表人:余小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桂子龙,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榆旋书 记 员 何科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