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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24号之一本院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3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津0113民初722号”,案号书写错误,应为“(2017)津0113民初724号”。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