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24号之一本院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李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3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津0113民初722号”,案号书写错误,应为“(2017)津0113民初724号”。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