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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风山,陈金良,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勇,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风山,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良,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磁县。以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风山、陈金良因与被上诉人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风山、陈金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风山、陈金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风山、陈金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陈志勇、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风山、陈金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