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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辉,叶天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0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张军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天旦,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049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军辉、叶天旦在(2017)浙1081执303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辉、叶天旦银行存款人民币282384.35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