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宵与被告贾宝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宵,贾宝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712号原告:杨立宵,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现住顺平县大悲乡北清醒村。被告:贾宝喜,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原告杨立宵与被告贾宝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宵、被告贾宝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立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贾惠晶由原告抚养、儿子贾长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荣威轿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面包车一辆,荣威轿车一辆。2002年9月24日婚生儿子贾长健,2006年7月22日婚生女儿贾惠晶。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对原告非打即骂,并赶出家门,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特别是在2016年8月的一天早上6时,被告突然闯入原告娘家,对原告大打出手,有照片和民警记录。原告顾忌儿女年岁尚小,才强忍与被告生活至今。被告贾宝喜辩称婚姻法解释判决离婚已感情破裂为条件,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相处17年,双方感情已由爱情上升为亲情,期间生有两子女,生活中有争吵是情理之中的事,至于原告所说被告2016年8月到原告家,被告视为接原告回家,但发生意外,被告也受伤,作为被告为使夫妻关系缓和,正在努力改变脾气性格。从家庭来说,如原、被告离婚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作为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继续与原告生活,维持一个圆满的家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面包车一辆,荣威轿车一辆。2002年9月24日婚生儿子贾长健,2006年7月22日婚生女儿贾惠晶。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2016年8月的一天早上6时,被告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双方发生纠纷,打了起来,原告报了警,民警出警并进行了记录。原告提供了民警记录照片、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信息复印件、女儿贾惠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活后,因缺乏沟通、包容,致使产生隔阂,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为了家庭能和谐共处,应努力克制和改变,不应让原告为此感到不安。被告不同意离婚,亦希望和原告关系进行缓和,保持家庭完整。且原、被告双方有孩子,应该彼此珍惜,被告更要尽到家庭责任,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综上,原、被告感情尚不至于完全破裂以不宜离婚为宜。本案中原告杨立宵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立宵与被告贾宝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立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兰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