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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执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洪永申请执行陈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永,陈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洪永,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长明,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周洪永申请执行陈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陈长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长明在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方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长明在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方管理部住房公积金562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