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2066号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广西。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2月20日前还款,如未偿还以被告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号房屋抵押。被告**答辩称,借钱25万元是事实,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不是不还钱,是无法确定什么时候还清给原告**。查明的事实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之后被告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8万元。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借到原告25万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未按期还款,将被告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产权证号为**号房屋抵押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判决的依据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且约定于2017年2月20日前偿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