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候正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正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正根,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于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正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根慧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正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候正根在李某家中吃饭并饮酒。饭后,被告人候正根驾驶“隆某”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由东向西行驶。13时30分许,候正根驾车行驶至籍山镇沈亭村路段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查获时候正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份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候正根。被告人候正根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南陵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正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户籍信息、执勤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正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其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正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梅根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慜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